用户名 
密 码 
保存帐号密码
  搜索:
 当前位置:主页>>企业法律法规>>财税相关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来源:sme.gov.c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现就有关免税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免税范围

 ()"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本条第一款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二、免税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向同级财政、地方税务局提供本地区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由财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

 三、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事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免税管理办法。

 


(访问次数:3186)       

资讯搜索
 
世卫组织称全球假药额每年达300亿美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5号—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50065  穗公网监备案证第4401020205688号
业务电话: 020-87328485 020-87387699
Copyright © 2009 gze.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四维公司 版权所有
本网有部分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